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2021民初4861号
原告:安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安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安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岳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