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114执保2092号
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诉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章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章源分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申请保全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章丘市宏建建筑工程公司诉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章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9854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章源分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传真
法官助理齐硕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