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126民初4321号
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济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公司”)与被告济南**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万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800KVA箱变产品质量瑕疵,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退还原告货款332508.42元,赔偿原告为购买新800K**箱变支付的45万元;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因800KVA箱变质量不合格原告济南缴纳的电力罚款16359.17元;3.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营损失共计4万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万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公司订立《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公司负责万润公司厂区内配电安装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主要包括:1.调试安装1000kVA、800kVA终端型箱变各1座,砌筑箱变基础2座;2.组立15米混凝土杆1基,敷设YJLV22-10-3*120电缆40米,敷设YJLV22-10-3*70电缆20米;合同总价款为1181822.5元,其中800kVA终端型箱价格为332508.42元;双方约定万润公司有权要求**公司就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返工。2022年4月,万润公司发现自2021年10月起共出现非正常电力罚款共计16382.12元,证明800kVA终端型箱变其无功补偿功能未正常作业,经万润公司通知,国能公司于2022年6月1日至万润公司厂区进行维修。2022年6月3日,万润公司之员工于正常巡查时发现800kVA终端型箱变其三相智能低压负荷开关下方螺丝与电容连接线严重烧毁,后及时拉下断路器并联系**公司、国能公司,国能公司通过视频连线指导的方式,由万润公司员工简单将相关螺丝紧固后投入运行,至2022年6月11日,该高压变电器突然起火,直接导致万润公司产生日常经营损失共计4万元。后万润公司一直通过微信聊天、函件积极与**公司联络,协商损害赔偿事项,但**公司不予理睬,为确保万润公司厂区正常生产经营,万润公司只能另行购买高压变电器(价值45万元)并投入使用。至此,万润公司共产生货款损失332508.42元、45万元,罚款16359.17元,经营损失共计4万元,鉴定费、诉讼***。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前退还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货款25万;
二、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付款后五日内从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处拉回涉案800KVA箱变,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相关运输费用由被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12188元,减半收取计6094元,由被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江苏国能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四、各方别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付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