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3500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街道世纪大道2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13149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30565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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