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91民初2536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街道世纪大道27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16313149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630565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