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4143号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巨野河街道世纪大道27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