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天驰电气有限公司、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12民初5463号之一 原告:江苏天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泺源大街229号(金龙中心东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天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暂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2023年10月18日,原告江苏天驰电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驰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770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由江苏天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