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民初214号
原告:***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东。
法定代表人:武志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新,男,系原告职工。
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职务总经理。
原告***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达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路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0元,由原告***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