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7财保45号
申请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东。
法定代表人:武志彬,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77841989XW。
被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经济开发区胡里长屯南侧。
法定代表人:许本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7739280143D。
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夏津支行账户37×××55内存款130000元。申请人***达路桥有限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路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夏津县恒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夏津支行账户37×××55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孔红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夏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