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7执70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东。
法定代表人:武志彬,经理。
被执行人:德州市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C27476R,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前兆置业B区3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27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市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德州市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62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