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7执705号之一
申请人***达路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州市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C27476R,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前兆置业B区3单元7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州市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勇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56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研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