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030号
申请人:夏津德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宋宾昌,职务经理。
申请人夏津德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房产、生产设备等财产,保全金额200万元。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200万元。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夏津德聚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