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030号之一
申请人:夏津德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张红,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信,山东金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宋宾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成,男,系被告员工。
申请人夏津德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鲁1427民初103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00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金额20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