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武志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芝,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路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现向本院申请强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27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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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王政伟
审判员 贾文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