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56号
申请执行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芝,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达路桥有限公司与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27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其在“金港*公园里二期双子楼金融中心大厦”603号、605号房产两处,由法院依法处置后用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所欠款项多退少补。本案属于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7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王政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