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昶达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达路桥有限公司、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27执56号

申请执行人:***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双庙镇范楼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芝,夏津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韩跃波,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

本院在执行***达路桥有限公司与德州宏达建筑集团恒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夏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427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夏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用其在“金港*公园里二期双子楼金融中心大厦”603号、605号房产两处,由法院依法处置后用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所欠款项多退少补。本案属于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427执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凯

审判员  于文平

审判员  王政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希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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