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81执保14号
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办事处桥北社区银苑路11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津市市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大道幸福闸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集团公司)、津市市海川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市海川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投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津市海川达公司名下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投公司提供了***韵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投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津市海川达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