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5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8681,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湖北铭筑鸿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KLM9473,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南国大家装A18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铭筑鸿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2022)鄂0505民初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