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05民初453号
原告:**亨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乐成街道民丰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亨瑞建材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亨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亨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亨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7元,减半收取计697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3.5元,由**亨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