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305号
申请人: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福州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PKURB8E。
法定代表人:吴春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民,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段路东1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8433077Q。
法定代表人:刘张健,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5208.8元,并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55208.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96元,由申请人山东鸿运达板材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文广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