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亚之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财保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亚之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滨河街道办事处环湖路镜湖一号东门往北20米。
法定代表人:张宗乾。
被申请人: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
法定代表人:刘张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亚之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703财保5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1552.7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亚之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于被申请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亚之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61552.7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828元,由申请人山东亚之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桂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许淑贞
书 记 员 李贞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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