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36号 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万象城B区B3号写字楼25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内存款共计372780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为3727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内存款共计3727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84元,由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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