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36号
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万象城B区B3号写字楼25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内存款共计372780元,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为37278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内存款共计3727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84元,由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