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36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万象城B区B3号写字楼25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交解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内存款共计37278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内存款共计37278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384元,由申请人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