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36号之二 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万象城B区B3号写字楼25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案件保全费2384元,均由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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