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91民初36号之二
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万象城B区B3号写字楼2501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案件保全费2384元,均由菏泽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