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829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运输有限责任纠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P5WG79Y。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8433077Q。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运输有限责任纠纷与被执行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鲁0829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7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77元。本院于2023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9民初45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本案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