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民初3079号
原告: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上游西南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J4681J。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南路东1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843307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山东南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