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791执3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菏泽古月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7MXJWY3K,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丹阳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南路公园大厦6楼60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8433077Q,住所地山东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1123以(2023)鲁1791执保976号保全裁定对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164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8364.6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