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鑫盛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2民初8667号 原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青年北路东侧(**广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973281245。 法定代表人:张彬,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南段路东1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8433077Q。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菏泽市开发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立交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700F503417344。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路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开发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菏泽市开发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菏泽市开发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起诉。 审判员  程民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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