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425执保1220号
申请人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43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20万元。现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颜 静
法官助理  张路路 书 记 员  宋山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