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1902号
原告:**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尚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刚,**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倪友泉,总经理。
原告**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被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