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鲁1425执239号
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425执239号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鲁1425民初43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齐河恒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10329.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46元、保全费5000元。因法院依职权扣划被执行人齐河县晏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36598元(工程款1010329.6元及利息1682.4元,案件受理费694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4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