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833号
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东、潍莱高速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昌世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绝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立案案件受理费8497元,实际处理诉讼标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8472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