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948号
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东、潍莱高速公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025736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7103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5元,减半收取2127.5元,保全费1545元,共计3672.5元,由原告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