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诉前调确1347号
申请人: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702573633),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强,平度保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25585915B),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8日经平度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鲁B9××**)车损和施救费,共计31600元,于2023年1月8日前付清(户名: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账号:×××78,开户行: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城关支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青岛北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2022年12月8日经平度市诉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