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民终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棣县棣新四路2-6号一号楼一单元401室,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浩,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棣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原无棣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无棣县海丰十七路富强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钟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无棣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中心大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无棣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9)鲁1623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9元,减半收取111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杨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