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县水务局与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棣县水务局与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4-05-30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棣行查字第10号
申请人无棣县水务局。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无棣县水务局于2014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水务局向被执行人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棣水政罚字(2013)第24号处罚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
本院认为,无棣县水务局向被申请人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水务局作出的棣水政罚字(2013)第24号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即交纳罚款10万元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计算加处罚款至履行止的全部加处罚款。
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被申请人滨州安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苗天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