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152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金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81元,减半收取24890.5元,由原告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绍彪
书记员  李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