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执533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289号集大广场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8363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沙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3-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90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2819.96元,并支付工程款539673.26元自2020年7月18日起、工程款403140.7元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691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费12517元。经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其它法院予以冻结,本院已经依法对部分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其名下无保险、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N9××**号“丰田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5-11-16),本院已经依法予以查封。经到大理市××、大理市××工业园区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委托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到钦州市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委托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大厦××楼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传票传唤及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广西帝印大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3年2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