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2625号 申请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289号集大广场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53583634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_1号25楼2505-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3167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申请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3459865.1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3459865.1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查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