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289号集大广场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B座36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3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823.75元,若到期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则自愿于2019年6月18日起以12082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452元,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兴路桥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及利息共计134305.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1月4日),自2022年1月5日起以12082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应交执行费1915元,以上合计136220.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该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也无证券、收益类保险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该公司所有的云A0M9**金杯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队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进行了轮候查封,现未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20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