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城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业顺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616号 原告:天津市业顺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牛场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E51L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2B-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06688199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4641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章丘市城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明珠小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4986309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业顺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东方装饰有限公司、章丘市城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业顺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业顺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天津市业顺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