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市城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章丘市城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81民初799号
原告:***,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长宁县,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南涧溪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章丘市城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济南成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家玉,经理。
被告:冯太银,男,1975年1月6日出生,现住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南涧溪村新风街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章丘市城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济南成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