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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永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衡山县永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23民初766号之一

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坪塘路。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姗姗,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董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衡山县永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先农小区秀峰苑。

法定代表人:文香培,执行董事。

被告:龙光辉,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建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云建筑公司”)、衡山县永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建筑公司”)、龙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2020年9月7日,原告长盛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衡山县永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龙光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盛建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开云建筑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山县永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龙光辉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山县长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山县永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龙光辉的起诉。

审 判 长  康亚斌

人民陪审员  曹安雄

人民陪审员  谢肇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陈建婷

书记员王颖璇







校对责任人:康亚斌 打印责任人:王颖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