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御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民初4163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陕西某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金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楼。
法定代表人:师某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计2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婧雯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程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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