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6执2186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门窗加工部
被执行人: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门窗加工部与被执行人陕西广昊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6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5496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224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元。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予以申请)。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称双方就本案剩余案款仍在协商中,请求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6执21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