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鼎星宏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鼎星宏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2022)陕0928民初20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鼎星宏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案涉项目位于渭南市蒲城县,不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均应由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旬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渭南市蒲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第五条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协议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本案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侠
审判员 ***
审判员 冉 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