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81执810号
原告: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法定代表人:杜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汪**,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撤销对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讷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020)黑0281执810号执行文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将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黑龙江省富裕县龙安桥镇内繁荣种畜场的鑫馨家园小区3号楼一楼带二楼商服北门从东向西数11门、12门、13门、14门,共四处房产给予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上述三处房产,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完全实际占有,如遇到有争议房产,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条件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换至实际占有为止;三、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义务协助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相关过户手续;四、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述房产后,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永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债务抵消,上诉执行案件终结;五、该协议一经签署,即认为双方出自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0)黑0281执81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梅广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