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08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合家园小区,身份证号码2302021972********。
被执行人:***,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身份证号码2302211960********。
被执行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讷河市讷河镇农乐街中段路西。
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黑0208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208执48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潘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适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