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8民初356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系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职业证号30802182108073。
被告: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950171205,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东南街(原二建公司第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刘国宝,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2201210499518。
被告:**,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被告:王桂珍,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二被告**、王桂珍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817312611755,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讷河镇农乐街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杜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2201210499518。
原告***与被告讷河市汇祥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桂珍、第三人讷河市汇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重审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被告讷河汇祥房屋开发公司和第三人讷河汇东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以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德志
人民陪审员 郭 海
人民陪审员 唐俊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