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巴马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227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地址广西**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县那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286号判决已书和(2015)巴执字第127号执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恢复依法立案执行。依法责令你公司履行义务:(1)向**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款708687.24元;(2)向**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12887.0元。
执行中,当事人双方2019年5月8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并于2019年7月2日把执行案款708687.24元转存入本案执行款专户,即(1)向**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合同款708687.24元;(2)向**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元;(3)负担申请执行费12887.0元。至此,本案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286号判决已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庆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