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巴马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广西巴马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巴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瑶族自治县**镇新建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瑶族自治县**镇巴法村那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048687.07元;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三、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2887元。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权属登记等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自觉将10万元汇入申请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申请人对款项予以认可。2015年12月23日,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分三期偿还申请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948687.07元,第一期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20万元,第二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35万元,第三期于2016年9月30日前偿还398687.07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偿还方案,如被执行人如期偿还,申请人放弃利息的计算。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申请执行费12887元,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协议需一定时日。鉴于本案执行期限将届满,应暂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广西**盈峰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巴执字第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中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
书记员覃山